政府部門如何為雨水收集工程保駕護航
政府應積極探索并建立有效的雨水收集項目投資的回報機制。為了更好地吸引社會資金的投資,我們可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,科學界定雨水資源的使用權和轉讓權,建立更加暢通的投資回收渠道,吸引社會組織,有投資能力的企業或個人參加雨水資源利用建設項目。
政府應積極探索并建立有效的雨水收集項目投資的回報機制。為了更好地吸引社會資金的投資,我們可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,科學界定雨水資源的使用權和轉讓權,建立更加暢通的投資回收渠道,吸引社會組織,有投資能力的企業或個人參加雨水資源利用建設項目。
政府部門應不斷完善和調整雨水收集法律法規,為雨水回用提供制度保障。我們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,完善雨水資源利用的法律法規。先,將城市雨水資源利用與城市建設、水資源優化配置、生態建設有效統一,納入城市建設規劃。
二,有關部門按照雨水收集工程整體管理、部分地區試點先行的原則,可以選擇多個地區制定雨水收集的強制性要求,選擇引入專門的城市雨水收集管理辦法。可先在缺水地區和水環境污染嚴重地區,試行出臺一些強制性要求,明確城市建設和發展單位回收雨水的責任和義務,特別是對一些新建建筑,制定強制性雨水回收設施標準,對不符合標準的,不予驗收。
三,時機成熟時,有關部門可制定雨水收集專項管理辦法,并對雨水回用做出強制性規定。同時,相關部門應有針對性地細化、修訂現有規劃和技術規范,增加雨水資源利用的內容。例如,在《城市污水處理技術規范》中,進一步強調了雨水和污水的分流以及初期雨水處理。此外,制定雨水資源利用的激勵措施,如對雨水利用企業減稅或補貼,以調動參與的積極性。